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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头条】阳泉公交月票卡收取20元押金!涉嫌限制竞争

微小宝 发表于 2017-3-3 1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阳泉公交月票卡收取20元押金!涉嫌限制竞争被罚6万元】2016年3月,阳泉市工商局接市民刘女士举报,称阳泉市某公交公司在办理公交月票卡时,强制要求其先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某分行营业网点办理“阳泉一卡通”,再到公交公司发卡中心充值,并交纳押金后方可使用。阳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举报进行了核查。

经查证,公交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与农行以惠民服务山城百姓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由农行投资约185万元,购买了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研制的金融公交IC卡一卡通设备及软件;投资268.06万元,购买了珠海金邦达有限公司研制的阳泉一卡通借记卡26万张,双方按照农行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对接。由武汉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系统集成商,为公交公司500台公交车辆安装了IC卡读写器, 并为公交公司IC卡中心安装了系统后台和服务器。

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公交公司对于需要办理公交月票的消费者统一要求必须先行办理农行“阳泉一卡通”,然后再到公交公司IC卡中心充值。

在全部费用由农行承担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仍要求消费者交纳20元押金后方能刷卡乘车,截止2016年4月底,共收取IC卡押金约40余万元。

对于每个消费者的20元押金,公交公司按照每月1元的标准收取折旧费计入消费者账户,至案发已收折旧费121420元。

阳泉市工商局认为,公交公司强制要求消费者办理农行“阳泉一卡通”方能刷卡乘车,并收取消费者押金并按每月1元标准收取折旧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之规定。

因此,阳泉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公交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山西市场导报

▌ 微阳泉  http://w035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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