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9109|回复: 0

[综合] 3男子用计绑架女性朋友 用8万冥币骗其拿真钱

微小宝 发表于 2015-10-13 08: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2月,张某和刘某因赌博欠下赌债。为了还债,二人商量合伙“挣点钱”,于是,他们便找来同乡的李某。经商定,由张某和李某出面将刘某的女性朋友陈玲(化名)骗至一出租屋内,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陈玲找人交付8万元赎金。

    为了筹钱,陈玲给其丈夫江明(化名)打电话。由于江明是外地人,一时无法凑齐赎金,便向认识的刘某借钱求助。刘某满口答应,并和江明一起将该8万元(实为冥币)交给了张某等人,后张某将陈玲释放。此后一年多,陈玲夫妇将欠刘某的8万元还清。张某和刘某很快将这8万元钱挥霍一空。在作案时,李某只是按照张某的授意参与绑架,对于张某和刘某预谋骗取钱款并不知情。之后,张某和刘某故技重演时被警方抓获。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对于张某、刘某以及李某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刘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刘某、李某均构成绑架罪。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刘某、李某控制陈玲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逼迫陈玲找人交赎金,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遂以绑架罪判处张某、刘某、李某五至十年不等刑罚。

    综合分析

    对于该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于艳彩作出以下解析:

    张某、刘某的行为乍一看有诈骗的成分,但实际上,二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是指因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以杀害、伤害或者对被绑架人造成其他损害相威胁,使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因担心被绑架人人身安危而陷入恐惧不得不支付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刘某合谋后找来同乡李某,由张某、李某一起控制陈玲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逼迫陈玲找人交赎金。江明因担心陈玲的安危而让刘某借钱交付赎金,张某、刘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特征,二人应认定为绑架罪。而李某对于张某和刘某预谋骗取钱款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张某的授意参与绑架,控制陈玲的人身自由,为索要赎金对其实施了辱骂、殴打。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均符合绑架罪特征,应认定为绑架罪,因此,张某、刘某、李某三人构成绑架罪。

    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张某、刘某、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刘某二人合谋后找来同乡李某,由张某、李某一起控制陈玲,并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陈玲找人交赎金;被害人陈玲的丈夫江明自始至终都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思,其主观上一直认为妻子陈玲被人绑架,因担心妻子人身安危不得不交付财物。这种交付属于“被动”交付而非“自愿”交付,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因此,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 `1 q* J  R/ Y

2 ^  s# @0 g4 Z" \  Z


; {. ?! h$ g6 l  u: p* Q3 u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 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