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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2023年“盂雁归巢”体制内人才回流公告

微小宝 发表于 2023-12-11 09: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社会实施“盂雁归巢”计划,欢迎广大在外工作的盂县籍公职人员回盂工作,为家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回流面向盂县籍在盂县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被正式录(聘)用的人员。回流对象为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以及盂县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盂县籍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本人为盂县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生源地为盂县);

2、本人非盂县籍,但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为盂县或在盂县工作。

二、基本条件

申请回流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以后出生),急需紧缺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2年7月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4、进入行政机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身份,且是已登记备案的科级及以下人员;

5、进入事业单位必须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3号)有关规定,在编在岗;

6、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7、其他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回流:

1、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试用期未满或其它原因尚未转正的;

4、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5、原单位不同意调动的;

6、干部档案存疑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岗位安置原则

1、编制空缺原则;

2、“平行对口”安置原则;

3、服从组织调整原则。

四、回流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申请回流人员持以下材料在盂县县委人才办进行报名登记: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公务员登记表》;

3、《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5、2020、2021、2022年度考核登记表;

6、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回流证明;

7、《“盂雁归巢”人员登记表》及诚信承诺书。

注意:第2、3、4、5项材料需组织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进行,随报随审。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7日。

(二)组织考察。县委人才办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协商确定拟接收单位,由相关单位(组织、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查阅干部档案、谈话等方式对回流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后,择优引进。

(三)体检。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体检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统一组织拟回调人员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引进资格。

(四)公示。在盂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拟回流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五)回流人员在我县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咨询电话:县委人才办 0353-8188890

地址:盂县秀水西街5号县政府主楼340室 

附件1“盂雁归巢”人员登记表

附件2诚信承诺书


                     中共盂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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