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为 车才是马路上的危险来源 万万没想到 行人随意过马路 也能把电动车司机撞成重伤
行人横穿车道,碰倒电动车驾驶人
浙江省平湖市,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为了进入园区,向某下车来到了岗亭处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登记后,向某转身走向非机动车道,准备坐回工友车上。此时,向某因着急过马路,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随之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车逃离。向某称:“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以为没多大事的,就坐车走了。”
然而,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9)、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交警部门认为,向某在车辆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马路,其行为具有突然性,导致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向某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尽管熊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有超速行为,但其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15万元全部赔偿款。
法院: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应当对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引发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主要事故责任,且向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被告人向某系自首,法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熊某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官:谁违法谁担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都可能涉嫌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总监制/吴中清 监 制/于雁红 值班主任/林琳
制片人/闫凯 图文编辑/王雅琼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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