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07时40分许,岳某某驾驶晋C4XXX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307复线阳泉市河坡电厂路段起步左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新本牌二轮摩托车相接触肇事,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分析,我队认为:当事人岳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素材来源:阳泉市交警四大队⇩⇩⇩ 发给好友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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