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3日23时10分许,张某凯(身份证号:371502********6019)驾驶牌号为鲁PVXX1E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路保晋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仪数据显示(47毫克/100毫升),驾驶人张某凯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凯的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酒精含量检测单、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人张某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张某凯作出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违法行为人张某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张某凯未到本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353-2562911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2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