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政府疫情防控通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的。
二、在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三、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大型聚集性活动的。
四、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五、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不服从管理,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风险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及政府规定的必要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七、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阻挠或者故意绕行、规避等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恶意逃避防控检查的。
八、殴打、故意伤害、威胁、恐吓、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
九、恶意编造、散布涉疫谣言,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仍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致使虚假涉疫信息大量传播的。
十、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一、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或盗窃、抢夺、故意损毁、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同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遭遇战、阻击战、歼灭战。
特此通告。
阳泉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1日
来源丨阳泉公安微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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