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日期: 2022年3月3日至2027年3月2日
惩戒措施: 1、对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受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理财购买、转账,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消费等。
2、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网上购物等。
3、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4、向社会公开曝光开办涉案“两卡”较多的营业网点和纳入惩戒的所有“两卡”人员。
来源丨阳泉公安微公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