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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女子光着身子暴打婆婆致其死亡,一审获刑12年

微小宝 发表于 2022-2-10 09: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怀疑她敲掉了女儿的牙齿,所以才对她下狠手的…”,山西晋城,发生了一起家庭悲剧:儿媳李某(化名)光着身子骑在婆婆腰上,拽住其头发将头不停地往地上撞。李某的拳头像雨点般落在婆婆头上,直到她最后没有了求救声和气息。此时,李某也没有力气了,就停了下来。据李某自述,事发当天早上,她因为琐事与婆婆发生口角,当时她还在卧室睡着没有穿衣服,确定院子大门上锁后就没有穿衣服,直接和婆婆开打。婆婆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外力作用于其面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最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素材来源于运城大小事,笔者稍作整理)




1.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真的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其实,婆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如何和睦相处,这是个千古难题。不过,类似于本案中,儿媳如此极端,动辄暴打、最终夺人性命的毕竟是少数,这样来看,对于嫌疑人李某来说,看似发泄了恶气,实则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等待她无疑是法律制裁…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嫌疑人李某因与婆婆矛盾激化,进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致其死亡,有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李某因为对婆婆杨某不满,甚至怀疑婆婆敲掉了自己女儿的牙齿,对其怀恨在心,最终对其大打出手,并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主观意图来看,尤其是作案经过分析,嫌疑人李某拽住被害人杨某的头往地上多次撞击等行为,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且客观上的伤害行为也具有极易致死性。
这样来看,嫌疑人李某实施殴打行为致其死亡,有关行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3.当然,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嫌疑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个观点是否有道理呢?
当然不!
实际上,依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本案中,嫌疑人李某经过鉴定,虽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只是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刑罚处罚。
4.从量刑的角度分析,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是要被判处死刑的,按照李某的犯罪客观表现,其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极大。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与此同时,嫌疑人李某因为案发时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故此,一审法院判处其十二年有期徒刑。
其实,生活中很多事情就是如此,尤其是亲人之间,离得太近矛盾越多,相互理解,不嚼舌根,就可以大大减少这方面的矛盾。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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