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01
吕梁市柳林县老味源食府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11月7日,吕梁市柳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老味源食府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花生米,经检测结黄曲霉毒素超标,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阳泉市盂县鑫通烟酒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0年12月11日,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盂县桃园路鑫通烟酒副食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6种系列汾酒经鉴定均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6种系列汾酒共41盒36瓶;2、处以罚款10000元。
03
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案
2020年8月28日,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散多味葵花籽,经检测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忻州市保德县某村拉皮加工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2月9日,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案件线索对保德县某村拉皮加工坊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2020年11月25日批次水晶拉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100元罚款。
05
运城市临猗县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江米条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案
2020年7月29日,运城市临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樊人北景风味江米条检验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2、罚款50000元。
06
大同市云冈区大美吉烟酒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1月20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位于云冈区恒安新区J区南门的“大美吉烟酒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无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的“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等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送检,经检验,产品中含有违禁“西地那非”物质。云冈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云冈区公安局侦办,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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