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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集中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达标的采暖费退费;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对室温标准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按计量收费用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将退费管理纳入供热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过程监督,保证退费业务有序进行。
第五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温度标准,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六条 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1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24小时内提供检测服务。室温检测时间为8:30—20:00,节假日不休息。
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在24小时内未提供检测服务的,视为室温不合格。
第七条 入户测温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及测量器具合格证。测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测量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测温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2—1.5米处为测温点;
(二)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温点。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双方认可的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量点位置。
第九条 测量室温时,应打开散热器周围遮挡物,关闭所测房间以及阳台的门窗,待室温稳定不少于10分钟后开始读数。若达不到规定温度,应检查供暖系统并进行处理解决,并在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48小时内进行重复测温,以复测的温度值为有效结果。
第十条 室温不合格天数的计算方法:
(一)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申请48小时之内经检修处理温度仍不达标的,自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之日止的天数,计为室温不合格天数。
(二)室温不合格天数自初次测温之日起,供热单位根据室外温度及供热整体工况变化与用户确定测温频次,每间隔3-10天进行入户测温,温度达到约定标准之日后,不再计入室温不合格天数。
第十一条 测量记录
(一)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温的原始数据,确定测温结果,并填写测温报告;
(二)测量人、申请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报告签字确认。室内温度检测报告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检测报告单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
第十三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检测数据等于或高于供热单位检测结果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检测数据低于供热单位检测结果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退费总额=不达标房间面积×单位面积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二)单位面积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采暖面积÷150(天);
(三)退费比例:室内检测温度低于标准温度2℃以内(含2℃)的,退还日采暖费的20%;低于标准温度4℃以内(含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低于标准温度4℃以上,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予退费:
(一)热用户违反《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热用户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采取暂缓供热、限热等措施的;
(三)热用户在采暖期内未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质量问题,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室温检测的;
(四)遇到极端恶劣天气,超出供热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8.3℃以下计算温度的;
(五)其他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情况。
第十七条 退费办理
凡经确认需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热用户集中办理退费手续。热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供热单位提出退费申请,提交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房屋产权人及房主身份证明等资料,由供热单位审核,对符合退费条件的热用户依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退费。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将采暖费退费条件、标准、办理时间以及办理退费的相关程序、填写表单格式等向用户公示。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入户测温和退费中,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人员逃避责任、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予以查处。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测温服务、不规范进行室温检测的,用户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热用户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可不再受理热用户提出的测温申请。
第二十一条 供用热双方对退费事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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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阳泉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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