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醉驾交通肇事案当事人韩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7年10月4日。当日16时45分许,韩某醉酒后驾驶晋C7F1××海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昆高速平阳段74KM+920M处时,与道路左侧护栏板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高速交警一支队七大队事故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韩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4.93mg/100ml。
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韩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韩某当庭认罪,并已赔偿路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盂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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