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查处一起家长隐瞒行程致多人停学或隔离违法行为
近日,晋中介休公安机关对一起家长隐瞒行程致多人停学或隔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任某某明知自己11月6日有涉疫地区行程,未按要求向社区和其子学校报备,致多人受到停学或隔离影响,其行为已涉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目前,介休市公安局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运城:查处一起隐瞒行程未执行居家监测案件
近日,运城盐湖公安机关对一起隐瞒行程未执行居家监测、未落实查验场所码案件进行查处。
2022年11月9日,李某亮等人驾车从豫返盐在高速出口检查时,隐瞒行程刻意逃避,工作人员根据运城市盐湖区疫情防控规定明确书面告知其应点对点直接返家执行居家健康监测,但其违反要求,驾车到饭店消费且未扫场所码;饭店经营者张某元不履行主体责任,未落实查验场所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运城盐湖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亮、张某元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7日的治安处罚。同时,张某元经营的饭店已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河曲:2人因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
11月17日,河曲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告,公布2起违反防疫规定典型案例。
11月8日,司机张某驾驶车辆在经过河曲县高速口疫情防控检查站时,未下车登记且未做落地核酸,并驾车擅自离开。河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
11月16日,司机夏某为逃避高速交警处罚超速行为,将其所驾驶的车辆停滞在灵河高速河曲站内,未进行登记且未做落地核酸,自行乘坐出租车进入城区。河曲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故意隐瞒行程、造成传播危险,八人被立案侦查!
翻越高速护栏绕过检查站违规进入永济市
2022年11月19日下午,吴某斌、朱某旭、樊某志三人从新疆来我市,王某龙在明知上述该三人来自有疫情外溢地区,需按政策进行管控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伙同李某平在永济市高速服务区接上该三人,由李某平驾驶吴某斌等三人车辆。在将至永济收费站时,李某平驾驶车辆进入赵杏卡口接受检查,并将该车停放在舜都大道高速路附近后离开,王某龙带领该三人翻越高速护栏绕过检查站后,让吴某斌等三人驾驶车辆进入永济市区,并为三人联系永济市杨南巷某公寓居住,11月20日,吴某斌核酸检测阳性。该三人在永期间,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吴某斌等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吴某斌、朱某旭、樊某志、王某龙、李某平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立案侦查。
货车司机互相换乘串通规避查验
2022年11月20日12时左右货车司机胡某昊、胡某辉(跟车)驾驶货车从陕西渭南蒲城进入永济高速北货车营地。11月20日11时左右货车司机刘某、范某策(跟车)驾驶货车从三门峡进入永济高速北货车营地。到达永济高速北货车营地后,胡某辉、范某策在货车贴有封条的情况下,私自从货车车窗钻出互相换乘,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胡某辉、范某策二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二人立案调查。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2022年11月21日,永济市公安局在办理吴某斌、朱某旭、樊某志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中发现,该三人入住杨南巷某公寓时,经营者赵某香未按规定登记、未对该三人查看行程码、扫场所码,11月20日,吴某斌核酸检测呈阳性,并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赵某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不遵守防疫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永济市公安局2022年11月21日
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阳泉市盂县3家经营主体停业整顿!
近期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省道314、国道239沿线饭店、加油站、加气站、汽修厂等经营商户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对以下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经营主体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停业整顿!
一、牛村镇前元吉村聚香源饭店 二、牛村镇温池村凤凰台饭店 三、秀水镇东兰村中石化加油站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请广大经营商户引以为戒!
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1月21日
阳泉市平定县公安局 发布最新警情通报!
近日,平定县公安局连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迅速查处3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全力维护辖区疫情防控整体秩序。
李某文(男,44岁,平定县人)、贾某军(男,48岁,平定县人)、穆某强(男,21岁,平定县人),无视疫情防控有关静默管理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李某文、贾某军、穆某强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有关通告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定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2日
总监制/郭文君 监 制/于雁红 值班主任/郭鸿雁制片人/闫凯 图文编辑/王雅琼 来源:山西新闻联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2022,会越来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