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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阳泉多人被处罚

微小宝 发表于 2022-9-21 08: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盂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情况

一、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2022年5月25日我局派执法人员与平定执法队对盂县天鼎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盂县天鼎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建立投入品来源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等养殖档案。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盂县天鼎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十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违规使用农药

我局接到举报,韩海军违规使用“甲拌磷”农药,我局执法人员对使用“甲拌磷”农药的韩海军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喷洒“甲拌磷”农药主要用于趋避山猪等野生动物,防止啃噬庄稼,并未按“甲拌磷”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

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违规使用农药

我局在办理韩海军违规使用农药过程中,据韩海军反映,违规使用农药的还有上社镇韩海军,我局执法人员对韩海军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自己使用过“甲拌磷”农药,是为了趋避动物,防止啃噬庄稼,当事人承认并未按“甲拌磷”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

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劣质农药案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县城内农药市场进行抽样检测,盂县旭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草甘膦抽样检测甲醛质量分数指标数值为3.8,超出规定数值,不符合(GB/T20684-2017《草甘磷水剂》)检验标准。

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草甘磷”农药,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一案   

按照盂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8月4日我局派执法人员对盂县海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检查,根据检验报告,恩诺沙星含量应≤100ug/kg,该批丁桂鱼恩诺沙星兽药检验结果为160 ug/kg,兽药残留超标。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该批丁桂鱼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盂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年14日




□素材来源:盂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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