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横穿马路撞上直行轿车承担同等责任】近日,一辆无牌摩托车横穿马路与一辆轿车相撞,酿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剧。
事发当日11时许,驾驶人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漾泉大道魏家峪村路段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侯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高某及轿车内乘客受伤,两车损坏。高某被紧急送往阳煤集团总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一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
经查,高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相关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驾驶人侯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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