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村人民法庭、沁水县人民法院 编辑:标妹
花甲之年的甲某,多年前与乙某的丈夫合伙做过煤炭生意,因为乙某随同丈夫参加生意经营,一来二去甲某认识了而立之年的乙某,并发展成了地下情人关系。 2022年2月14日,甲某酒后回家大睡,其妻子翻看甲某手机时,发现甲某微信转发乙某1314元,敏感的数字使得甲某妻子起了疑心,随即拉出了甲某的微信转款清单,清单显示:二十余次支付给乙某共计3万余元、十余次支付乙某妹妹共计几千元,乙某姐妹总计收取甲某微信转款4万余元。 甲某妻子认为,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乙某姊妹两人,该行为已实际损害了夫妻共同利益,且有违公序良俗。 故她整理了以甲某手机里的信息为主的材料,向我院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了乙某,要求乙某及其妹妹返还不当得利的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某向乙某无偿赠与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甲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甲某在婚内与乙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道德秩序,应认定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由乙某返还甲某全部赠与财产4万元。
法官寄语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将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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