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赵万军和故意杀人犯林吉英、抢劫犯胡翠山执行死刑。
林吉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罪犯林吉英为榆次区某商铺的经营者,2018年5月12日1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殁年38岁)进入林吉英经营的商铺内,二人因故发生争执,林吉英将张某某杀害。当晚林吉英将张某某的尸体肢解,并将部分尸块用绞肉机绞成肉沫。次日,林吉英将张某某尸体的肉沫装在食品盒扔弃到晋中市榆次区某桥下,另将肢解后的尸骨扔弃到山西省寿阳县某山沟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酒精对尸骨进行焚烧,后用石头掩埋。
晋中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罪犯赵万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林吉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赵万军、林吉英不服提出上诉,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抢劫罪判处罪犯胡翠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赵万军、林吉英、胡翠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