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宏远矿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748552876Q 地址:阳泉盂县孙家庄镇洪庄村 投资人:高庭伟 2021年11月19日,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进出厂道路未硬化,料库内存放大量石子,未采取防尘措施,输送皮带下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1〕003042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2年1月17日,我局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你厂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大气污染类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阳泉市财政局 账号:5003901500016 开户行:山西银行阳泉新建街支行 行号:313163000115 在汇款用途中注明: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盂县) 交款后,请携带交款证明到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
□素材来源:盂县人民政府网站、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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