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21时54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CA****小型轿车从坪上村行驶至荫营煤矿路口处时,被在此集中夜查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经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现场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22mg/100ml。经询问,王某某承认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带回交警三大队进行进一步询问。
经查询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处理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某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行车上路 要时刻紧绷交通安全这根弦 这份酒驾成本清单 大家务必了解清楚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一种准则 请广大驾驶人 牢记交规 珍爱生命 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莫要以身试法 共同营造安全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
□素材来源:阳泉市交警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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