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出生的王某某是山西临汾人,在太原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当业务员。因涉嫌强奸罪,2021年7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逮捕。
2021年7月3日晚21时许,王某某带女客户屈某某在太原市晋源区某小区看房子,王某某趁给屈某某看手相时,强拉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扑倒在床,强行同屈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2021年7月16日经鉴定:受害人连衣裙上检出人精斑STR分型,与王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7×1017。送检的受害人阴道擦拭物上检出人精斑,进一步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包含屈某某、王某某的STR分型。
2021年10月12日屈某某收到赔偿金五万元,对王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检方指控: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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