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泉返泉人员,要主动向社区(村)、单位、卫健部门报告个人情况,严格落实隔离医治措施,隔离医治期间不得逃匿躲避、拒绝接受治疗,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甚至伤害、威胁、侮辱、袭击疫情防控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恶意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网上造谣等滋事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阻碍交通等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控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举办商业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疫情防控领导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审批,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需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辖社区(村)报备,返泉后应主动报告并主动配合进行隔离管控,如隐瞒不报或不配合管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阳泉市公安局2021年1月19日来源丨阳泉公安微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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