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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关于两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微小宝 发表于 2020-9-23 09: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科学、客观、精准分“2019·11·30”我市郊区旧街乡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及深层次原因,深入查找此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与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和风险隐患治理,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对该事故进行深度调查。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30日17时40分许,驾驶人郗某某驾驶晋C牌照大马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市赛西路旧街乡垃圾厂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尾部,致使三轮车侧翻,驾驶人赵某某受伤,后经阳煤集团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1.接处警情况
  2019年11月30日17时56分,交警一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人电话,称旧街乡垃圾厂路段,有一辆晋C牌照车与三轮车相撞。事故科接到命令速派民警出警,赶赴事故现场。21时现场勘察完毕,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将事故车辆放置事故存车场待检。
  2.车辆基本情况
  郗某某驾驶晋C牌照大马牌大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投保交强险,三者险20万。
  赵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该车所有人为死者本人,系郊区旧街乡人,肇事时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
  3.检验鉴定情况
  2019年12月2日,大队委托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晋C牌照大马牌大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前初速度进行司法鉴定。晋方正司鉴[2019]鉴字第1339号鉴定意见:晋C牌照大马牌HKL6601BEV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初速度约为:58km/h。
  2019年12月2日,大队委托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三轮车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属性进行司法鉴定。晋方正司鉴[2019]鉴字第1340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三轮车为农用三轮车辆。2019年12月2日,大队委托市公安局技术处对赵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阳)公(司)鉴(尸)字[2019]044号鉴定意见: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罚

  根据调查得到的事实和当事人陈述,经事故民警分析认为:郗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并且在行车过程中对路面观察预见不足,以致造成事故。驾驶人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吊销其事发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加强车辆安全防范,加强车辆驾驶人队伍的交通安全学习和科学管理,加强企业内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驾驶人安全出行意识;对城乡道的交通设施、标志标线进行排查,对重点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及提醒标志,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二轮车、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及查处力度,真正将“一盔一带”落实到位



□素材来源:阳泉新闻网





合作电话:185353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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