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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重拳出击整治乱象,不改?罚!

微小宝 发表于 2020-9-2 08: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谁家的东西?不要占用消防通道,请拿走。”

8月31日上午9点,在滨河五金城内,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分队的执法人员正在纠正商户的占道经营违法行为。



针对滨河五金城商户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分队、市交警四大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执法组。





8月31日城管、交警、消防、社区等工作人员再次走进五金城对商户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并下达“整改告知书”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分队负责人王晓钧表示: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从9月1日起,各部门在齐抓共管、监督到位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身职责,对商户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绝不手软,彻底整治五金城乱象问题,持续维护、巩固我市“创卫”成果。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任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子以警告,责今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以罚款200元,并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来源:阳泉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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