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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1岁女儿竟是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 男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微小宝 发表于 2014-5-4 23: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俞惠初 马俐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女方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生下他人孩子的女子陆某被判与丈夫张某离婚,并返还张某抚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1.7万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张某与陆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不到半年的热恋便步入了婚姻殿堂,2011年初,陆某生下了女儿甜甜。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无比欢快的喜悦。俗话说:“生男像娘,生女像爹。”可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张某看着甜甜的面容越来越不像自己,又联想到婚后妻子陆某经常与一些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便对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
  2012年5月,张某带着女儿来到一家生物技术务咨询服务公司进行DNA检测,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为甜甜的生物学父亲”。悉心抚养了一年多的女儿竟不是自己的,张某气愤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陆某的婚姻关系,确认张某与甜甜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甜甜归陆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并要求陆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审理中,陆某坚决否认女儿甜甜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张某与甜甜的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抚育费的,可酌情返还。由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应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张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陆某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欺骗了张某的感情而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陆某的过错确实给张某在经济上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经二审审理,该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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