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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重庆女公交上遭压身下性侵 猥琐男被处10天拘留

微小宝 发表于 2014-7-10 08: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当时男子骑在了受害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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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27路公交车上男子欲性侵一名重庆籍女乘客事件经东南快报连续报道后,引起各方热议。警方已经对在27路公交车上欲性侵女乘客的这名男子做出拘留10天的处理,福州康驰新巴士对27路公交车司机欧阳农艺进行表彰,奖励现金8000元。
  施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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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暂做出拘留10天处理
  昨日下午,当事人——重庆籍女乘客莉莉告诉东南快报记者,她的情绪已经基本平复,昨日已经开始正常工作。莉莉确认,7月4日晚22点16分46秒事发后,施暴男子舔过她的脸部,“拉我的上衣,都拉开了一半。”
  倒在27路公交车车厢过道上后,莉莉被施暴男子压在身下,她反抗未果,并在与施暴男子的肢体接触中受伤。至今,莉莉左手肘部仍有红肿的印记,腿部仍有痛感。
  事发后,莉莉接到过一个大排档食客的问候电话,这名食客上了27路公交车后把自己的手机借给了莉莉,“我很感动。”
  7月4日凌晨莉莉离开鼓山派出所后,一直在等待处理结果。昨日,她联系了经办民警,民警告诉她“那个男的(施暴男子)关10天,从星期六(7月5日)开始算”。这一结果让莉莉和她的男友都认为这“太便宜他(施暴男子)了。”
  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联系到鼓山派出所经办此案的民警。该民警确认,目前针对施暴男子的处理措施确为拘留10天。但至于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该民警表示按警务条例规定不便透漏。
  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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