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4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经过依法审查查明:
暂住太原市小店区东峰村、南坪头村河北籍的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于2022年3月26日自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到河北省鸡泽县参加同村人员婚礼。
3月29日,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与本在鸡泽县的被告人张某叶一同从河北省鸡泽县由被告人董某章驾车返回山西省太原市。
当日14时25分左右,三被告人经过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东延五飞段疫情防控检查口时,被告人董某章让在太原市东峰村的被告人胡某超前来替换驾驶车辆,后被告人董某章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董某奎、张某叶步行,从马路南侧逆向行驶回到东峰村董某章的废品收购站,逃避疫情卡口检查。
被告人胡某超驾车回到董某章废品收购站,四人一起食用午餐后,由胡某超开车将被告人董某奎、张某叶送回南坪头村。
经查,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胡某超回到本市东峰村后至4月2日期间,均曾外出活动。
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张某叶由省外回到暂住地后拒绝执行太原市疫情防控政策,未及时向社区报备便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小店区21人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小店区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小店区东峰村、南坪头村等地被封控,大量人员被集中隔离,导致可计算经济损失约2065.37万元人民币,社会影响恶劣。
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张某叶、胡某超拒绝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店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依法审理,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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