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疫犯罪,严惩不贷!——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起涉疫案件快捕快诉
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2022年以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政治引领,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依法对2起涉疫案件快捕快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能动履职、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
案例1 王某某袭警案
2022年3月15日15时许,王某某前往阳泉市新华西街派出所例行进行尿检时,拒不配合派出所工作人员的防疫检查,无端辱骂民警,滋扰闹事,致民警右手手背受伤,执法记录仪被打落在地。3月24日,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某提请逮捕。经审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于3月29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8日,城区分局将该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8月5日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2日,城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2 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2年5月21日18时许,于某某驾驶车辆在阳泉东高速口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指挥,开车闯卡,将上前拦截的民警撞倒在地致民警受伤。5月25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于某某提请逮捕。经审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于5月27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7日,高新分局将该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8月17日对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疫情就是命令,使命呼唤担当。疫情当前,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依法从快、严厉打击涉疫犯罪活动,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助力疫情防控、维护公共秩序的决心。同时,多措并举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以鲜活的事实案例说法、释法、明法,提醒广大群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以切实可行的举措,为疫情防控穿上法治“防护衣”,布好阻击病毒的法治“隔离带”,以“硬核”检察担当与全社会一起形成抗疫的强大合力,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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