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辆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与一辆同样存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14时45分左右,驾驶人姚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新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海国能石油加油站路段时,撞上正在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由李某驾驶、刘某某乘坐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致使二人受伤。3天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四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查,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素材来源:阳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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