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21时10分许,阳泉郊区河底镇政府路段,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普通三轮车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液,经过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6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查处过程中,民警在公安网综合管理系统核查后确认,李某某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在2012年4月,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三大队查获,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最终,李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李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移交检察院做进一步处理中。来源:阳泉市交警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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