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提起酒驾醉驾 每个驾驶人都深知其严重性 然而总是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把生命安全当儿戏 把交通法规当摆设 01
酒驾案例
2022年6月2日22时24分,窦某某驾驶晋C14XXX黄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西河村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检测窦某某的酒精含量为41mg/100ml,随后被口头传唤到交警一大队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呼气酒精检测窦某某的酒精含量为41mg/100ml,限制值为20mg/ml-80mg/ml,窦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规定窦某某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一千元罚款,记12分。
02
酒驾案例
2022年6月1日22时55分,赵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洪城路艺佳佳幼儿园路段,被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检测赵某的酒精含量为43mg/100ml,随后被口头传唤到交警一大队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呼气酒精检测赵某的酒精含量为43mg/100ml,限制值为20mg/ml-80mg/ml,赵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规定赵某罚款1000元,扣12分。
03
醉驾案例
2022年05月03日晚,交警一大队民警在阳泉市矿区西河口路段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驾驶人穆某21时00分左右驾驶号牌为晋C93XXX白色大众小型轿车从矿区馨怡家园附近出发准备去西河村。21时11分驾车沿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区西河路西河村口段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因穆某存在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随即被阳泉市交警一大队民警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驾驶人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侦查。
酒后驾驶
已经让许多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
更是一条警戒线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阳泉交警一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