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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荆某某驾驶轿车与二轮车相撞肇事,造成李某某、...

微小宝 发表于 2022-3-23 08: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阳泉:荆某某驾驶轿车与二轮车相撞肇事,造成李某某、代某某受伤...


2022年2月28日22时45分许,荆某某驾驶晋CL3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阳泉市开发区五龙佳苑小区由北向南右转弯驶入烟台街红太阳烧烤城门前路段时,与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由李某某驾驶(代某某乘坐)的无号牌二轮车相撞肇事,造成李某某、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荆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当事人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代某某无责任。









□素材来源:阳泉市交警四大队
□郑重声明:内容及图片版权归原作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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