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上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秦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上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秦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自2019年以来从他人处购买罂粟壳,在上党区韩川村其经营的作坊加工猪汤时加入罂粟壳,并在其自主经营的猪汤馆将猪汤销售给前来就餐的顾客食用。 市公安局上党分局的民警在对就餐的顾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检测样本呈阳性。
秦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且还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庭上,被告人秦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对于公益诉讼请求,秦某在庭上也表示积极配合,将会在省级以上电视台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勇敢地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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