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486|回复: 0

定了!3月1日起施行!

微小宝 发表于 2021-1-19 08: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下列餐饮活动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废弃餐饮食品的行为:(一)公务用餐活动;(二)职工食堂餐饮活动;(三)教育机构食堂餐饮活动;(四)聚餐、宴席餐饮活动;(五)家庭餐饮活动;(六)个人餐饮活动;(七)其他餐饮活动。
在我们周围的餐饮行业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菜单上不提示菜量规格、点的菜超量了、商家不提醒甚至故意误导消费者等等,这些都是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造成的。
为此,在规定的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专门针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细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上的义务,突出规定的可操作性。首先是,要求餐饮服务者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并要求其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让员工树立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理念,做到内化于心。其次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围绕节约的要求提供标准化菜品服务,在设定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标识的基础上,将餐品份量、建议人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细化,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特别是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个人点餐加餐服务、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时,履行好主动告知和提醒义务,避免不合理的消费造成的浪费,做到外化于行。第三是,针对外卖服务,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外卖平台上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特别是要将餐饮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在平台上显示,方便消费者选择,做到固化于习。
二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和强制消费者过量消费,突出规定的针对性。餐饮服务经营者不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还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为此,专门规定了禁止性条款,除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外,还要求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三是科学设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突出规定的实效性。《规定》还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山西日报□郑重声明:内容及图片版权归原作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立删。





合作电话:18535322182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 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