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晋发〔2020〕1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省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新政;是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贫长效机制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创新,从制度上实现对低收入群体的民生保障、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更是我省先行先试、在转型发展上蹚出一条新路的具体举措。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加、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努力提高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市、县(区)政府补贴分担机制
(一)应由市、县(区)财政负担的缴费补贴(入口补),市级财政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其余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二)应由市、县(区)财政负担的待遇发放补贴(出口补),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县(区)级财政要对经办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要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要加强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升级改造现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支持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将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实现便民服务,努力提高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阳泉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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