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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扩!阳泉紧急通告三连发!

微小宝 发表于 2021-1-11 08: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全市零售药店、广大消费者:
针对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到严格防范、精准防控、严防输入,把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现就全市零售药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该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执业药师在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管理要求。
二、全市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药品时,要严格查验购药人员的身份证,如实填报《零售药店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表》。对不按要求登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零售药店,责令停业整顿,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全市零售药店对到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并查阅行程码。经营场所要做好消毒、通风换气、卫生清洁等消杀工作,并建立完整的登记台账。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号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疫情防控用品及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最新指示要求,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执行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防疫用品相关文件及进销差率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部署开展重要时间节点的价格监管巡查工作。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重严肃查处。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防范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新冠病毒风险,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先进入我省总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等处置。总仓运行前的存量进口冷链食品,全面进行核酸检测和内外包装消杀。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后方可上市生产经营。
三、对生产经营来源不明的、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未经总仓通过私自夹带等方式流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查封下架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仔细查看经营者所售该批食品是否持有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等相关证明,不购买无上述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建议采用网购方式购买进口冷链食品。
特此通告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9日

•END•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全市零售药店、广大消费者:
针对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到严格防范、精准防控、严防输入,把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现就全市零售药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该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执业药师在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管理要求。
二、全市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药品时,要严格查验购药人员的身份证,如实填报《零售药店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表》。对不按要求登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零售药店,责令停业整顿,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全市零售药店对到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并查阅行程码。经营场所要做好消毒、通风换气、卫生清洁等消杀工作,并建立完整的登记台账。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号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疫情防控用品及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最新指示要求,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执行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防疫用品相关文件及进销差率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部署开展重要时间节点的价格监管巡查工作。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重严肃查处。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防范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新冠病毒风险,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要求,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先进入我省总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等处置。总仓运行前的存量进口冷链食品,全面进行核酸检测和内外包装消杀。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后方可上市生产经营。
三、对生产经营来源不明的、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未经总仓通过私自夹带等方式流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查封下架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仔细查看经营者所售该批食品是否持有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等相关证明,不购买无上述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建议采用网购方式购买进口冷链食品。
特此通告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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