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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一男子醉酒骑车,交警热心帮助却遭谩骂推攘

微小宝 发表于 2020-3-27 08: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夫与蛇”的故事我们应该都读过,它讲述的是一名善良的农夫在路边发现一只冻僵的蛇,将其裹入怀中,在蛇苏醒之后却将毒牙狠狠地刺入农夫的心脏中,但如果寓言故事演绎成现实,是故事还是事故呢?


直击现场






     2020年3月20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交警四大队一中队辅警李旭渊、郭小龙正在大连街审计局岗区执勤,突然听见花池带附近有车摔倒的声响,两人闻讯急忙赶去,只见一名男子和一辆电动车倒在花池带旁,两人急忙前去扶起这名男子。在扶起这名男子后,李旭渊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便问其是否饮酒,该男子闪烁其辞,身体也在左右摇晃,此时在后方与这名男子同行的伙伴也走上前来,因这名男子饮酒后不得再驾驶电动车,交警李旭渊和郭小龙让同行的伙伴推上电动车并安全的把这名男子送回家。这名男子就是本故事的主角蔡某,本以为事情就这样温馨的结束,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却发生了...

      蔡某和他的伙伴在我们交警的帮扶下,推着电动车刚走了不到10米,蔡某非要骑车回家,出于安全考虑怕他两人被过往的车辆碰撞,也为蔡某的安全着想,执勤交警前去对蔡某进行劝解,然而蔡某却丝毫不领好意,意将矛头对准好心好意帮忙的两名交警。不仅出言不逊,脏话成章,更是动手推搡郭小龙脖子等危险部位。

      施恩与人不图报,恩将仇报寒吾心。面对蔡某的谩骂,交警始终保持理性对待,并对蔡某的行为再三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蔡某不知悔改却一直对执勤交警大吵大闹,随后开发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蔡某口头传唤至开发区分局巡特警大队进行下一步调查处理。

      蔡某的行为不仅是其规则意识和个人涵养的表现,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察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警察的执法尊严,承载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容侵犯!在发生该事件以后,当事的两位民警也表示,虽然蔡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伤害,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会变。两人在以后工作中仍会一如既往的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本质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方针,始终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素材来源:阳泉市交警四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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