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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微小宝 发表于 2020-2-5 08: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阳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呼吁,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也希望广大群众互相监督,积极反映举报违反防控措施的人员,齐心协力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
来源:阳泉公安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作电话:185353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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