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晚,阳泉交警三大队民警在郊区江正大街开展路面整治,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22时许,一辆车牌号为晋CB265**轻型普通货车由佳瑞园方向驶来进入检查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连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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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连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性质属营运车辆,根据相关法律关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规定,连某某受到驾驶证被吊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经查,当晚连某某在荫营镇区一饭店吃饭时,喝了一瓶燕京啤酒,在开车前往西南舁途中路经江正口被执勤交警查获,面对处罚“套餐”,司机连某某后悔不已。
最后提醒各位: 酒驾代价大 干杯需谨慎 来源: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