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讲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本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又进行买卖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证书数量不应累积计算,但可以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既有伪造或者变造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又有买卖他人伪造、变造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的,证书的数量就应当累积计算。SEE MORE →
车管提示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等隐匿车辆的真实信息,甚至驾驶无机动车号牌车辆,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以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延误伤者抢救时间,并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困难,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驾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涉及其他违法车辆上路,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本文来源:阳泉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