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
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为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划定禁煤区,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为县城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鹊山村,东至北磛石,南至南川河,西至广阳路,总面积10平方公里。
二、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商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餐饮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商业企业、城中村住户,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供暖。禁煤区外范围内生活居民可使用清洁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燃煤。
三、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工商质监、安监、食药、城管、交警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煤气(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煤炭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来源:平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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