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阳泉市落实生态环境部约谈问题整改和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城市建成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全部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郊区、平定县、盂县政府划定各自禁用区,2018年底前经县(区)人民政府发布执行,并向阳泉市大气办报备。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一及以下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三、禁用区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进入禁用区行为和超标排放行为。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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