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711|回复: 0

事发太原某小区!一人死亡!

微小宝 发表于 2021-11-10 08: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太原市万柏林区**局合同制司机,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户。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太原市万柏林区**局合同制司机,按照单位的安排驾驶晋AD6****号华林牌轻型厢式货车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院内清理运输垃圾,在该小区道路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在地面蹲着的王某某碰撞碾压,造成王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等。肇事后,在场的**人员使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车将王某某送往医院,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2021年1月6日,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车祸致其胸腹部符合损伤而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1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已履行。王某某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2021年6月30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局和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支付王某某医疗费用共计336505.6元外,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处理交通事故的各项费用等损失共计1193705.75元,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报警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5日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合作微信:letofood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 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