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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阳泉将用三年,干好这件事!

微小宝 发表于 2021-9-5 08: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阳泉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3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养老服务需求,按照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7号)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9073”(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养老格局,突出解决好社区居家养老这一民生问题,积极构建社区和居家养老新模式,以改革创新思维破解我市社区养老发展难题,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扩大养老服务网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力争用三年时间补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升城镇社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积极创建省养老服务“431”工程养老服务示范市,使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持续推动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政策扶持、行业监管等方面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需求导向,服务为先。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社区和居家倾斜,向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倾斜。大力培育发展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统筹推进,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协调统筹、资源整合,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发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资源优势,协调推进医养结合改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工作,形成叠加效应;创新居家老人养老服务方式、方法及路径,促进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三、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全力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3工程”,到2023年底,全市共建成10个A型社区养老服务站、20个社区老年餐厅,进驻300辆“爱老敬老幸福快车”,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本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市场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建成10个A型社区养老服务站。2021年:建成3个,其中:城区2个、盂县1个;2022年:建成4个,其中:矿区2个、平定县2个;2023年:建成3个,其中:矿区1个、平定县1个、郊区1个。
——建成20个社区老年餐厅。2021年:建成13个,其中:城区6个、矿区1个、郊区1个、盂县5个;2022年:建成4个,其中:矿区2个、平定县1个、郊区1个;2023年:建成3个,其中:矿区1个、平定县1个、郊区1个。
——进驻300辆“爱老敬老幸福快车”。2021年:进驻110辆,其中:城区75辆、矿区25辆、郊区10辆;2022年:进驻100辆,其中:城区45辆、矿区45辆、郊区10辆;2023年:进驻90辆,其中:城区30辆、矿区30辆、郊区30辆。
——标准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更加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全面规范,建立市级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安全防护等服务规范。
——品牌化服务格局基本确立。全面推动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培育1个以上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打造5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10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高质量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居家养老政策知晓率和服务覆盖面不断延伸,市场化发展全面加快,居家养老助医、助餐、助康等服务内涵全面拓宽,高龄、空巢、留守、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医养结合服务更加紧密。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服务有效衔接,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全面普及,提供持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社区“医”“养”结合更加紧密。
四、责任清单
(一)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专项措施,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设A型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500—2000m2为A型社区养老服务站、400—500m2为B型社区养老服务站、300—400m2为C型社区养老服务站、300m2以下为老年餐厅的标准,因地制宜为每个社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区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到2023年建成10个A型社区养老服务站、20个社区老年餐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于闲置的非商业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无偿提供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在社区设立养老服务站、老年餐桌幸福快车等多元化养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组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集团,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爱老敬老幸福快车”落地。充分利用公园、街角、社区、小区空地及闲置场地,支持“爱老敬老幸福快车”布点,到2023年,城区、矿区、郊区共进驻300辆幸福快车。供电公司要配合投资主体解决幸福快车运营中的供电问题。城区、矿区、开发区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幸福快车尽快落地,提高辖区覆盖率。(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成立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依托我市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基础上,制定出台阳泉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通则》、《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居家养老医疗护理服务规范》、《居家养老安全防护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社区养老机构,改扩建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主体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重点为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推动落实。可通过成立社区居家养老中心、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统筹辖区优势资源等方式,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相关工作,形成牵头到位、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全面推动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落实财政补贴。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7号)和《关于落实阳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阳民字〔202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属地实际,出台社区居家养老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工程,落实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床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附件:阳泉市爱老敬老幸福快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破解我市社区养老场地不足,推广养老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我市爱老敬老幸福快车(以下简称幸福快车)运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供餐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点小摊点管理条例》、《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幸福快车是指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运营活动的幸福快车。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幸福快车的运营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我市幸福快车的设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幸福快车建设,对老年人需求大、养老服务场地不足的社区布设的幸福快车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幸福快车的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幸福快车布点规划,建立由县区民政局牵头,财政、住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幸福快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幸福快车的监管工作。
县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幸福快车投放社区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幸福快车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幸福快车的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户外广告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食品配送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
县区供电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幸福快车的供电工作。  
县区财政、行政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幸福快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点位设置     第七条 幸福快车要按照“符合环保、安全文明、方便群众”的要求进行布设,主要布设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小区、人口密集的社区。选址应远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第八条 县区民政局会同城市管理、商业、供电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辖区内幸福快车运营点位,设置幸福快车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幸福快车运营点提供必要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保障。
第九条 因市政建设、小区改造等原因,影响幸福快车运营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局牵头重新选址布设幸福快车。     第六章 运营要求      第十条 从事幸福快车运营活动的主体,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相符,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二)生产管理。从事幸福快车的运营主体要有中央厨房,要配备食品快检专用设备,要配备生产、加工、贮存、消毒、加热、冷藏、灭蝇、垃圾投放等设施设备,并有投放幸福快车和配送能力。
(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菜肴加工过程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人员管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知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晨检台账和培训档案。
(五)设施设备。具备给排水条件,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备、工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专间设置专用空调、专用空气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以及预进间和食品传送窗口,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专间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配备满足需要的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施并正常使用。
(六)场所环境。食品加工车间布局合理,实施分区管理,食品处理区符合生进熟出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的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设置与供餐方式和食品加工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设置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等配套场所。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备餐等按要求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墙壁光滑无积垢,天花板光洁无脱落。
(七)消防安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有紧急疏散通道;有自动喷淋灭火装置;有烟感报警装置或燃气自动报警器;有灭火监管消防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要求。
(八)采购贮存。不得采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定期检查与清理,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并做好记录。贮存设置主、副食仓库或区域。
(九)加工制作。粗加工与切配区域分别设置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的清洗设施,标识明显并按用途使用。食品留样设备正常,由专人规范留样,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十)清洗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按规定使用。从有资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采购餐饮具。
(十一)检验检测。配备与加工制作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检验检测设备工作正常,记录完善。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运营主体要本着爱老敬老的原则,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定便利,至少在市场价基础上优惠20%。
第十二条 我市鼓励幸福快车运营主体开展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支持具备生产加工、冷链配送、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强、餐饮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从事幸福快车运营。
第十三条 餐饮协会要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民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抓好幸福快车运营主体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七章  登记流程      第十四条 幸福快车开展运营活动前,要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幸福快车经营信息登记表,运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幸福快车登记注册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开展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将登记信息通报属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幸福快车运营主体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下列运营要求:
(一)“四定四统一”要求
定主体:幸福快车运营主体应当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相符的运营主体;
定地点:幸福快车应当在划定的运营点从事运营活动;
定时间:幸福快车应当在早上、中午、晚上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定范围:幸福快车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食品经营业务;
统一配送:幸福快车实行食材、果蔬等统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统一形象:幸福快车进行统一的外观设计,工作人员穿着统一的工作服;
统一管理:对幸福快车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标识:幸福快车可在车体表面(车窗除外)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设置全市统一的“爱老敬老幸福快车”标识以及本单位名称、标识、自身产品宣传等信息,但不得设置非本单位的经营性广告;
(二)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四)幸福快车要专车专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送企业要加强幸福快车及配送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配送车辆停放规范,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章 配送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配送车应到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公安交警部门允许定车定点短时停放卸货。
第十八条 食品配送车要配备冷藏设备,内仓要抗腐蚀、易清洁、易消毒。包装材料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标识要明确食品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章 点位收回      第十九条 幸福快车运营主体因自身原因退出运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点位所在地民政局报告,并书面报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点位,并通报县区民政局:
(一)幸福快车运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点位; (二)转让、涂改、出借的; (三)3个月内因食品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受到查处的。     第十一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幸福快车不得设置在城市主要大街、次支干道。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幸福快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施行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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