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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男子抢劫、杀人判无期,赔偿迟迟不履行...

微小宝 发表于 2018-11-2 09: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 读
2018年10月23日上午,一位70岁家住矿区的陈姓老大娘来到阳泉中院执行局,把一面上写“执法严明、感动人心”的锦旗赠送给执行法官,真诚感谢人民法官给她执行回近4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维护了她的合法利益。

1997年10月7日中午3时,被执行人苏某与同乡杨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一辆出租车开着回河北省曲阳县老家。二人在市区天桥租乘了谢某(女)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当行至平定县冶西镇北茹隧道附近一个涵洞内时,二人持刀将谢某杀害,抢劫谢某现金200余元,后弃车逃走。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9560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家属陈某于当年依法向阳泉中院申请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被执行人苏某在监狱服刑无偿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于当年中止执行。随后的11年里,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干警换了几任,但每一任都没有放松过对这起刑附民赔偿案件的关注。今年初,得知苏某提前释放的消息,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恢复执行此案。
中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运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某限制高消费,并发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苏某名下有一辆起亚轿车,立即委托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扣。因车辆不能及时变现赔偿申请人,又深入进行传统查控并从苏某的一个手机号入手,发现了苏某开通使用微信财付通支付平台,并有经常性交易记录,遂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将其财付通账号冻结。苏某在无法逃避执行、且正常生活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给阳泉中院执行法官打电话联系,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在其家人的帮助下,于10月上旬把39560月赔偿金打入法院账户上。至此,一起原先“执行不能”的刑附民赔偿案件,在条件许可后,人民法院通过联合惩戒、多方协调联动下,迅速得以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陈某接到执行法官要她到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有关手续通知后,非常感动,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来源: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戳原文 发布信息               

合作电话:185353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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